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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需谨慎 朋友不还贷银行找上我

2012-12-19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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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先生和周女士共有一套房子,周女士另购房时为了贷款,与孙先生商量将共有房屋作为抵押贷款150万元,孙先生在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并未借款的孙先生是否应该还款?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当周女士违约不向银行还款时,孙先生应当履行其

  孙先生和周女士共有一套房子,周女士另购房时为了贷款,与孙先生商量将共有房屋作为抵押贷款150万元,孙先生在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那么,并未借款的孙先生是否应该还款?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当周女士违约不向银行还款时,孙先生应当履行其承诺的共同还款义务。

  2004年11月,周女士为了买房,用其与孙先生共有的某处房屋作抵押,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50万元,孙先生在周女士的贷款申请表上签字承诺:“本人已详细阅读过了借款合同的条款,充分理解其含义并无异议,本人同意接受借款合同条款,愿意共同参与借款申请人借款的偿还,直至借款申请人在贵行的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

  2005年1月,银行批准了周女士的贷款,为此银行与周女士分别作为出贷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而孙先生则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之后,银行依约放款,但后来周女士连续几期未能及时还款,于是银行依照《借款合同》约定要求提前收贷,并起诉周女士和孙先生,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银行认为,孙先生签字承诺与周女士共同还款,理应依照该承诺履行义务。孙先生则认为,虽然自己曾签字承诺,但《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借款人只有周女士,自己仅仅是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在合同上签字,所以自己与银行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与周女士、孙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有效,双方理应恪守。周女士不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按照约定提前收贷。孙先生既然承诺与周女士共同清偿债务,则应当与周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判决孙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向银行承担还款义务。孙先生不服上诉。

  合议庭认为,通常情况下,在一个借款关系当中,应当是由借款人向出贷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借款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本案中,在周女士申请贷款时,孙先生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向银行承诺接受《借款合同》的条款,并愿意和周女士共同还款,银行因此相信这笔贷款将有两个人的还款能力共同承担,这也很可能是银行最终批准贷款的考虑因素之一。所以虽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只有周女士作为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孙先生在申请贷款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并不因此而失效,仍构成对周女士债务的加入,所以当周女士违约不向银行还款时,孙先生应当履行其承诺的共同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还款承诺、保证等各类文书上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一旦签字同意,将来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在签字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文书的内容,如果对内容有看不懂或不清楚的地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解释说明,并谨慎考虑是否愿意接受全部文书内容,然后再行签字。同时也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改进《借款合同》的格式,因为目前一些银行的《借款合同》在相应的栏目里只能记载一个借款人的名字,导致存在两个以上借款人时,其他借款人将不得不以共同还款人的身份出现,这样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律关系理解的偏差,也为将来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建议银行对《借款合同》格式进行相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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