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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 八万两户口

2019-06-21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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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今年43岁的广西桂平人阿平来中山打工多年,两个孩子在一家补习机构补课,由

  此认识了这家补习机构的老师阿荣。有一天,阿荣向阿平吹嘘说自己认识人,可以帮忙在60天内将户籍转至中山,询问阿平是否有这个需要。想到两个孩子在这里只能入读民办学校,学费比公办学校贵许多,而且听说过阿荣曾经帮他人成功迁移户口的传言,阿平颇为心动,于是和阿荣约定好,委托他将两个小孩的户籍迁移至中山市,价钱为8万元。

  2008 年11日17日到12月1日,阿平以多次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将8万元支付给阿荣。然而两年过去后,阿平两个孩子的户口还是在老家。后来经过了解,阿平知道阿荣根本没有能力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遂要求其将相关费用8万元退还,但阿荣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退还。之后更是失去联系。无奈之下,阿平将阿荣诉至法院,要求阿荣返还8万元。

  法院受理后,因无法联系上阿荣,遂公告送达诉状,开庭当天阿荣没有来,没有答辩,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阿平委托阿荣办理户口迁移,双方约定阿平支付8万元的费用;如果没有办成,8万元如数退还。阿荣没有办成户口迁移,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将8万元退回,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廖辉龙表示,如果当初阿平仔细考虑,采取正当方式而不是听信他人转户口,该种事情就不可能发生,虽然法院判决阿荣返还8万元,但由于现在无法和阿荣取得联系,实际追回该笔款项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此提醒广大市民,现在社会上有很多人称可以帮不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人转户口,并要求预交一定的费用,很多都是无法办理,希望想迁移户口的广大朋友多咨询相关部门,了解相关政策,不要轻信那些称 “可以采取不正当方式办理户口迁移”的人,以免上当受骗。

  据悉,目前外来务工人员迁移户口到中山市,可以通过积分入户渠道,一旦外来务工人员本身通过积分入户后,小孩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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