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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7月启用 原合同将废除

2015-06-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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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商品房销售中容易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提供了依据。

  自7月起,我市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楼盘)将统一启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171)同时废止。

  与现行合同示范文本相比,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更好地贯彻了《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更加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细化双方违约责任,更加适应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为更好地推广应用新版合同文本,市区开发企业一律实行网上打印合同,将不再印发纸质合同文本,交易双方签约后,网上提交市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目前,市房管局已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完善了合同文本网上打印、网上备案功能。下一步,市房管局将对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版合同启用培训,以确保新版合同的顺利推行。

  专家解读: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商品房销售中容易发生的纠纷,特别是在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为有效解决双方纠纷提供了依据。

  更重视保护买受人权益。新版合同新增了许多对购房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如买受人相关权利的提示等。此外,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送达、房屋保修责任划分等内容也是首次提出。新版合同对开发商在前期申报、规范施工及后期的交房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商品房交付增加了测绘证明。新版合同约定,住宅交房时,开发商除了提供“两书一表”之外,还要提供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的证明。不提供证件或证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天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查验房屋不再受物业费限制。新版合同规定,“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这一约定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先缴清物业费等费用才能验房的对买受方不利的条款。

  先解决问题再交付房屋。新版合同明确规定,如存在“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买房者有权拒绝签收,由出卖人约定天数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此约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业主先收房后维修、和开发企业交涉难、和物业企业交涉难的问题。

  据了解,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一是商品房质量检测不合格。新版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二是基础设施设备不完善。新版合同明确规定,“供水、排水、供电、供暖、燃气”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承担逾期交付责任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合同约定天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是不同意规划设计变更。新版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另外,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供热、采暖方式等规定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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