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6日,李小姐看中了一款上海大众的三厢小车,遂在湘潭某上海大众4S店签订了订车合同,并预付了2万元的购车订金。不料,刚订完车家里就临时出事急需用钱,购车计划不得不取消。
8月29日,李小姐带着订车合同和订金收据来到4S店,说明近期无法购车的情况后要求退款,但遭到了对方拒绝。4S店工作人员指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文约定—认购方须在签订本认购书时,一次支付订金人民币两万元整;如认购方违约,认购方同意所交纳上述订金转为定金,供货方不予返还。
李小姐细看订车合同的具体约定条款确实有上述内容,但她发现该合同只约定了认购方的违约责任,而4S店违约不能如期交货未约定承担任何责任。为此,她认为4S店提供的订车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买卖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对等。
律师点评:格式合同无效,4S店应退款
律师张憬对此点评称,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4S店的订车合同只约定了订车人的违约责任,是一份格式合同,属于无效条款。”
后经双方协商,4S店提出可先退还一部分,剩下的一部分仍作为订金,待李小姐资金充裕后再购车。但李小姐因考虑到近期不会再有购车计划,于是拒绝接受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