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当事人表示:法院判决败诉的判决书,说理充分,判决公正,愿意服判,已按判决返还原告江阴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60万元。” “五一”节后,靖江法院民二庭法官徐亚华接到被告靖江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电话。至此,一起长达两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2012年3月15日,江阴某钢铁贸易公司与靖江市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至靖江法院,同年10月13日靖江法院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发回靖江法院重审。徐亚华作为本案审判长,认真审阅原案卷,找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2011年1月1日签订的《管坯经销协议》是否生效,如生效,则被告不需返还保证金60万元,未生效则需返还。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在开庭审理的同时,徐亚华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了判决。宣判时,她仍耐心地向被告代理人分析案件事实、解释相关法律关规定。
判决书送达后的第三日,被告阅读了判决书后,认为说理充分,判决公正,服判不再上诉,愿意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被告遂于当日将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全部汇到了原告的银行帐户上。就这样,一起为期两年的官司在判后三日内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