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3月,管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由管某承包村里的机井,用于浇地。双方约定了承包费为每年2000元,承包期限为十年。2006年年底,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认为承包费太低,就要求管某增加承包费,遭到管某的拒绝。村委会认为合同不是这届村委签的,这届村委有权废止合同。2007年3月,村委会对管某承包的机井停了电,并砸开机井泵房的锁,换了新锁,并另行把机井发包给了村民庞某。管某多次要求村委继续履行合同,被村委会拒绝。管某找到王勇律师,王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损失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机井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村委会无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村委会构成违约,由此对管某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法院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并赔偿管某损失20000元。
律师说法:
管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管某按时交纳了承包费,并为村民浇了地,已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村委会也应按合同履行义务。新一届村委会与上届村委会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村委会成员的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村委会如认为承包费太低,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承包费。而不应单方终止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村委会的行为属于违约,就要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王勇律师对公司法务、劳动争议、合同法律、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地产、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有独到的研究,办案严谨细致,钻研法律透彻,积累了丰富的办案技巧和经验,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受到当事人的好评。长期担任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曾多次在广播电台、报纸解答法律咨询,发表专题文章。了解律师更多信息请点击http://lywy66.148com.com
责任编辑:顾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