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该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计税时扣除“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个人理解,这是指计税按扣除“四金” 后的数额计税]
也就是说,领到N+1补偿金,按照该办法计算得出“月平均工资”如果达到交税层次,那就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不能全得经济补偿金。
至于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我认为平时领工资时单位里应该已经代扣,除非平时单位里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
如果平时已经代扣各项保险费,那就不能再扣保险费。如果平时单位里没有为职工办理社保,没有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而离职时补办社保,那就要代扣。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工资总额不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另外,也不包括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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