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达六年多的债务一直未清偿,债务人因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重新签字确认成为新债务,日前,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邓某偿还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借款20000元和资金利息。
2001年9月27日,二被告与开县汉丰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开县汉丰农村信用合作社向被告发放短期贷款20000元,被告邓某保证2002年9月26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归还期限到了之后,被告没有偿还,银行方也未及时催收,但于2008年3月向二被告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原告方签名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银行因为改制等原因一直没有向二被告催收贷款,但其在2008年3月份向二被告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并经二被告中邓某签字确认,系重新确立的新债务,诉讼时效从签名确认之日重新计算,二被告应承担清偿所借欠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