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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可以协议免除吗

2019-07-2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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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赡养与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李某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负责;李大放弃继承李某的财产,李某的财产全部由李二进行继承。父子三人均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

  「案情」

  原告李某,现年75岁,生有二子,李大与李二。1995年李某与李大李二就赡养与继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李某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生老病死均由李二一个人负责;李大放弃继承李某的财产,李某的财产全部由李二进行继承。父子三人均在此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十多年来父子三人均相安无事,李某一直随李二生活。但现李某起诉要求李大对其尽赡养义务,要求李大负责其生活起居、生活支出、医疗费用,并且还要承担其从1995年至今所花的医疗费用的二分之一。李大答辩称其赡养义务已经被李某免除并且李二对此也是同意的,故其不应当再对父亲李某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权利人李某能否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李某与李大李二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

  对此争议焦点,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李某可以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并且根据调解协议李某不能再要求李大尽赡养义务。被赡养的权利是一种民事上的权利,与赡养义务是相对的,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有权利免除子女应对其承担的赡养义务。调解协议是李某与李大李二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无法定事由是不可以被撤销或变更的。

  第二种意见,李某不可以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调解协议是无效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不可以被免除的,权利人也无权免除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免除法定义务的协议是违法的,故调解协议也是无效的。李某可以要求李大尽赡养义务并承担以前免除期间的赡养费用。

  第三种意见,李某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在征得另一赡养义务人李二同意的情况下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调解协议是有效的,但如果李某提出不再免除李大的赡养义务时,调解协议则不再发生效力,李大应当从李某要求时对李某尽赡养义务。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权利与义务的性质看,权利人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权利人可以放弃权利,相对则免除了义务人的义务,但义务人则不可以自行免除义务。被赡养权是一种相对权,也是一种请求权,是被赡养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赡养是被赡养人与特定赡养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赡养权利人的被赡养的权利与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是相对的。被赡养权利人可以对自己所应享受的被赡养的权利予以放弃,这是被赡养权利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一种体现,相对应的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即被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被确定为一种法定义务,是赡养义务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义务人无权随意处分自己所应负的义务。但笔者认为,法定义务的规定是将义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上升为法律高度,如果其不履行义务则是违反了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法定权利人也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法定权利人仍然享有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其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应当违反法律。另外,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持续性的义务,这一种义务不同于如给付借款的一次性合同义务,一次性的义务如果被免除即不再存在,权利人也无法再要求义务履行义务,但持续性的义务被免除的话,被免除期间的义务不再存在,但如果权利人要求恢复义务人的义务,则从要求时义务人应当重新承担义务。故被赡养权利人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人尽赡养义务,也可以不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当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被免除后,被赡养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恢复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人自被要求恢复义务时重新承担赡养义务。

  2、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看,被赡养人免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我国赡养老人主要是家庭赡养,如果被赡养人免除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后却无人再赡养他,这势必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如果被赡养人在未征得其余赡养义务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免除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也即损害了未被免除赡养义务的义务人的利益,故这种免除也是无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无效。因此,被赡养权利人如果因为免除赡养义务人的义务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话,这种免除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权利人李某是与两个赡养义务人李大李二协商一致后免除了李大的赡养义务,李大的赡养义务由李二个人承担,这种免除是权利人李某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且没有损害第三人李二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故三人的调解协议是有效的,在李大被免除赡养义务期间其应承担的对李某的赡养费用应当由李二负责,故李某不可以就以前所发生的费用再向李大要求承担;但李某可以随时要求李大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从其要求时,该调解协议中关于免除李大赡养义务的约定即失去效力,李大应当承担对李某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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