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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前后是怎样确认无效合同立法宗旨的区别的

2012-12-19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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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立法宗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合同法实施前的无效合同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公权力和保护交易安全,而相对忽视了法人或个人契约自由的私权力。在这一立法宗旨的

  建立无效合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这一点上,合同法实施前后的立法宗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合同法实施前的无效合同制度,过于强调国家干预经济的公权力和保护交易安全,而相对忽视了法人或个人契约自由的私权力。在这一立法宗旨的指导下,合同法实施前涉及确认无效合同的标准比较原则、笼统。例如,民法通则、三部合同法均规定:违法的合同无效。但究竟这个“法”怎么解释,民法通则、三部合同法的规定各不相同,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所以合同法实施前的违法行为,不仅仅包括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且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甚至违反政府部门制定的红头文件,都可能成为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这样一种无效合同制度,“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从而导致长期以来我们司法实践确认无效合同的范围过于宽泛。合同法实施前,在我国的经济合同纠纷中,据不完全统计,无效经济合同约占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从而不仅造成了巨额的社会财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市场交易中的社会信用体制。

  与民法通则和三部合同法相区别的是,合同法突出了私法属性,淡化了国家公权力对合同的干预,鼓励交易而不是加以限制,最大限度地使已经存在的合同合法有效而不是认定为无效,尽可能的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合同法在确认无效合同制度上的重大创新就是完善了判断合同无效的标准,其中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合同法第52条通过增加概念内涵的方式,缩小了确认无效合同的外延。例如,民法通则第58条、经济合同法第7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0条、技术合同法第21条均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仅仅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是不能被必然确认为无效合同的,而只有同时“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又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于合同法实施后公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确认无效合同的司法解释,则更鲜明地体现了合同法尽可能的缩小无效合同范围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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