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在法律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法律将是否主张合同撤销的权利留给当事人,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前仍是有效的,无效合同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3、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法定的期限便丧失撤销权利,但无效合同因其自始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问题。
我国合同效力制度变化的总体趋势是,意思自治原则越来越发挥出实际效能,公序良俗原则越来越定位合理,鼓励交易原则越来越落到实处,无效的范围逐渐缩小。通过对司法案例分析可探究,司法实践中亦改变过去普遍存在的动辄宣告合同无效的倾向,在不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避免将合同解释为无效,应将合同效力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但是因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均需法院审查认定因此在诉讼实务上并不排除当事人以何种诉由向法院起诉的选择余地当事人对两者的选择实际上只是一个举证和诉讼请求选择的问题。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间所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则可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3项的规定诉请该合同无效。
如债权人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但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使其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提起撤销之诉则较为有利。
无效合同不因时间流逝而变改变而合同撤销权则会随时间流逝而消灭即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不受时效限制而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法定期限的《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时效问题成为债权人在选择适用上一个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撤销权只能在债权人债权范围内行驶,只能撤销债权数额范围内的但是无效一般以全部无效为原则,一部分无效未理完。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债务人恶意串通应整体无效,而非将其效果限定于数额范围内。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申请合同撤销后还能申请合同无效吗”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申请合同无效和申请在债权保护上有一定功能同向性和竞合。但在调整规制的对象范围上,撤销权远较无效合同确认制度为宽。这些都是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