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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隐瞒事实合同可撤销

2019-07-1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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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可撤销合同】房主隐瞒事实合同可撤销2008年10月份,张小姐通过上海某房屋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有意购买属于黄某的某处房屋,根据当时黄某所提供的该套房屋产权证记录,该套房屋产权人为黄某夫妻二人。张小姐签署房地产居间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定金。此后张小姐前往第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形。并且特别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作为合同无效的原因。下面找法小编通过以下一则案例来详细说明合同的可撤销因素。

  张小姐通过上海某房屋经纪公司的居间介绍,有意购买属于黄某的某处房屋,根据当时黄某所提供的该套房屋产权证记录,该套房屋产权人为黄某夫妻二人。张小姐签署房地产居间合同当日即支付了定金。

  此后张小姐前往第三方经纪公司签署上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黄某也于当日到场签署上述合同,但该套房屋其他产权人,即黄某的配偶并未到场,张小姐当场提出异议,黄某称因其配偶到外地出差故无法到场签字确认,并提供《承诺书》和《配偶同意出售房屋证明》进行佐证。张小姐看过这些证明之后,遂于当日与黄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于当日支付了黄某第一期首付款。

  后来,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前,黄某突然告诉张小姐,其配偶已过世并出示了公证书,而该公证书内容为遗产如何分割的公证,公证书证明了黄某的配偶于双方交易前已经死亡的事实。至此,张小姐方才发现黄某对自己实施了欺诈,故意隐瞒了其配偶的真实状况,并且未告知其配偶死于该争议的房屋内等等重大事实,张小姐认为该房屋不吉利,于是拒绝过户并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全部已付款项等。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支持了张小姐的全部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房地产欺诈案例。在双方交易过程中,多处细节显示了卖家对买家实施了欺诈。比如承诺书、配偶同意出售房屋证明等文件均系伪造。其配偶已经死亡,怎么可能再签署该文件;再者,卖家挖空心思制造如此虚假文件,主要意图是借此实施欺诈隐瞒的故意。

  在该类案件中,卖家及其代理人会提出大致相同的抗辩理由,即认为即使被告构成欺诈,也不对涉案房屋买卖造成影响。但是,针对这样的抗辩观点,应当指出的是,争议房屋的品质绝非简单的物理性质,还牵涉到购房者的风俗习惯、购房心理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卖家实施的欺诈恰恰损害了购房者在多种因素下选择考量的权利。

  另外,卖家刻意隐瞒其配偶死于该房屋内,这更说明其也认为这一事件对买受人是否决定购房会造成重大影响,否则,其并无必要隐瞒该事实。

  房屋买卖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调整。本案卖方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法院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判令撤销买卖双方的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维护了买家的合法权益。

  现实中,有的房屋曾发生过凶案,但卖家刻意隐瞒了相关的事实,买家在过户甚至入住后才知道相关情况,这个时候买家要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这种情况下,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交易过程中,卖家在买家提出相关询问后实施了刻意隐瞒,则买家有权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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