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标错价格的商品售出后 商店能否撤销合同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1日下午,华光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数码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王某在制作标价牌时,由于工作中的疏忽,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贴完后未予检查便下班了。第二天上午,顾客钱某来到该店购物时,发现在别处卖近三千元的该款数码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王某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钱某,要求其退货或补足差价。钱某称,自己买回的两部相机是按照标价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商店要求顾客退货或补足差价之理。商店遂以钱某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店虽然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履行合同会给商店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公平,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商店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对方补足差价或者撤销合同。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即涉及可撤销合同问题。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即是可撤销合同中的一种——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之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严重的错误认识而订立与自己意思相悖的合同,并造成了较大损失。
构成重大误解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一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
2)必须是当事人因为误解订立了合同,即当事人的错误认识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必须是该合同使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误解,轻微的误解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因是否行使撤销权而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该合同即为有效。依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无权依自己的意思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撤销合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并且法律对撤销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从本案来看,贴错标签的行为不是商店的本意,而是售货员的过失造成的,商店因此遭受了损失,从公平的角度讲,不应确认该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该合同不存在对社会、国家利益的侵害,如果商店愿意承受这种损失,也可以确定其为有效合同,这完全取决于商店的选择。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本案中,售货员王某因疏忽将价格标签贴错并与钱某订立买卖合同,应属重大误解的合同。对此,商店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钱某应当将两台照相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