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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2020-07-27 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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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我们签订的合同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的时候,我们可采取变更合同的形式去请求,可变更合同是一种合同效力之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可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可变更的效力?法制社会,就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是误解一方的非故意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的一

  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二、可变更合同的相关依据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

  根据《民法意见》第69条的规定,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也就是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

  根据《民法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

  根据《民法意见》第71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示公平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三、可变更的效力 

  可变更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

  综上,是找法网为大家带来的可变更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的相关信息,由上我们可了解到,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都会遇到需要签订合同的情况,小到搭公交合同,大到书面公证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由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最后,如您对上述仍有疑问,可以找法网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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