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际工程合同成立案

2019-07-13 16: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一、合同成立的步骤及相应的法律性质工程合同成立的一般步骤为:业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业主邀请承包商进行投标――承包商投标――业主进行评标、定标――业主发出中标函。有些情况下,双方还要在中标函发出之后签定正式合同。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阶段都有
一、合同成立的步骤及相应的法律性质 工程合同成立的一般步骤为:业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业主邀请承包商进行投标――承包商投标――业主进行评标、定标――业主发出中标函。有些情况下,双方还要在中标函发出之后签定正式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阶段都有

  一、合同成立的步骤及相应的法律性质

  工程合同成立的一般步骤为:业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业主邀请承包商进行投标――承包商投标――业主进行评标、定标――业主发出中标函。有些情况下,双方还要在中标函发出之后签定正式合同。

  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意义。一般情况下,业主发出的招标被称之为要约邀请,承包商的投标称之为要约,业主对该投标书发出的表示无条件接受的中标函称之为承诺,而有条件的接受或不接受称之为反要约。

  二、合同成立的本质

  和其他的合同一样,工程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协议。法院在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即是否存在一份协议及其条款内容时,会审查该合同的签定是否经过了如下过程:一方面当事人提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接受此要约,从而将要约转化为承诺。法律要求一方当呈人起诉一项承诺时,必须证明另一方已作出了承诺的意思表示。工程合同里,业主的意思表示是支付价款,或是承诺支付价款;承包商的意思表示是履行工作,或是承诺履行工作。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三、案例分析

  背景:

  1977年11月某业主发出一个建筑工程的招标邀请,要求21个月内完成,合同为固定价格基础上的总价合同。

  1997年11月11日某承包商回应的投标书报价为104000英磅,但是提出在24个月内竣工并要求增加有关价格波动的条款。

  合同条款:作为邀请招标文件JCT 63/77中31A-F取消;GC/WKS 1条款A-F未包括。

  而1997年11月11日的投标书中要求这些条款都应被包含。

  往来文件:

  业主发出的中标函(1997.11.23)

  现通知贵方,我方决定接受贵方1977年11月11日的报价为104000英磅的投标书。但因计算错误和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错误,应核减2214英磅。我们同意工期延至24个月,但不接受增加价格波动波动的条款。因为在行业通用的合同条件中,这样的条款仅在工期超过2年的工程中才出现。

  而且,我方必须指出贵方所报的开办费用报价过高,必须予以核减,超过的部分分担在其余的工程量清单条款中。

  从本函发出之日起14日内,场地移交给你方。

  承包商给业主的函(1977.11.26)

  感谢贵方1977年11月23日的中标函。很遗憾,我们无法认可这份基于所述价格的固定价格的合同。如果价格波动条款不被认可,我方报价将上浮20000英磅。

  建筑是由给承包商的函(1977.12.3)

  收到贵方11月26日的信,现通知贵方我方不能接受将报价上浮20000英镑的要求。因为这是改变了你们原先的饮食价格波动因素的投标书。再次声明,考虑到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算错误和为分担由开办费用导致的超出价格,原报价104000英镑应核减2214英磅。这在1977年11月23日的信中的第2段也曾提及,那封信现作废。

  承包商给建筑师的函(1977.12.8)

  感谢贵方1977年12月3日的来信。很遗憾我方无法依照贵方的意思来履行合同。我方注意到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标价错误,但并没有指出其他项目中还有偏低的报价,这部分偏低的报价要大于工程量的核减。而且,重新分配开办费用会增加我方额外费用。

  我方准备坚持1977年11月26日的信函中包含的内容,来完成以固定价格为基础的总价为124000英磅的工程。

  建筑师给承包商的函(1977.12.14)

  现通知贵方,我方的业主认为和贵方之间的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故贵方应无延误地执行。

  (建筑师在此的作用为业主的代理人,因此,建筑师给承包商的函视同于业主发给承包商的函)

  根据时间顺序和双方往来信件的内容,该流程可分为3个阶段。

  1.1977年11月业主发出招标邀请――1977年11月23日业主发出中标函

  这个阶段以要约邀请为开始,以反要约结束。业主不接受要约中关于报价、增加价格波动条款和开办费的内容,实际是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故形成了反要约。

  2.1977年11月26日承包商的函――1977年12月3日建筑师的函

  这个阶段以承包商不接受中标函并提出新的要约为开始,以业主 反要约为结束。承包商提出“如果价格波动条款不被接受”故构成了一个全新的要约。而业主的回复明确不接受,并将原中标函的部分内容重申。

  3.1977年12月8日承包商的函――1977年12月14日建筑师的函

  这个阶段以重申11月26日提出的新要约为开始,以业主的承诺为结束。这里应该注意对业主所称双方的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承包商应无延误的执行”的理解。虽然,我们可以推测出实际上业主心里是认为他于1977年12月3日发出的函才是他所认为的“有约束力的”的合同。但是,由于业主没有指出双方的合同是指哪个阶段形成的,那么在法庭上,法官就会很自然地推断就是指最后这个阶段形成的,即客观上业主的承诺,认可该要约的全部内容。

  当上边这种要约、反要约,反反要约等都存在时,合同双方通常会就合同是在何时成立,以及哪些条款在何时达成一致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如果一方对于某个条款明确表示不同意,或是被认可的承诺(中标函)未说明哪个可替换条款是可以被接受的,甚至可能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同来授权承包商实施某项他实际已经完成的工作。如果承包商的确已经开始实施合同,那么他有权就他已实际履行的工程获支付款。本案例中,承包商继续展开工程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是对业主说法的默认,即默认了12月14日中标函中的内容。故在此基础上,承包商有资格要求得到赔偿。

  因此我们也可看出,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果业主对要约中的实质性内容(如工程清单中的错误、重新分配开办费里的金额等)有任何的异议,应该提前解决。待双方不存在重要分歧时再签发中标函表示接受。当然,多数情况下,中标函发出后,双方还会签署一个正式的合同文本,并在其中规定各有效文件的解释顺序以便日后参照。而签订正式合同之前一般要花费近1个月的时间来起草和修订(国内1999年8月30日颁布的招投标法规定双方应在中标函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定合同),有些业主通常想把进场通知书和开工许可证包含在中标函里,来尽量提前进场施工的日期。这种情况下,若承包商依照业主的要求已进场开始工作,那么就可以认为以前那些曾被依照执行的条款是有效的,且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有效的合同。[page]

  四、结论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合同的成立一般步骤为要约邀请(招标邀请)――要约(投标)――承诺(中标函),但在工程合同成立的实践中有时会远比此复杂。当要约、反要约、反反要约等都存在时,合同双方通常会就合同有不同意见,如果是根本性的分歧,甚至可能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如果承包商的确已经开始实施合同,那么他有权就他已实际履行的工程获支付款。法院也会尽力寻求一个双方都愿意认可并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

  从上边的分析可以看出,能否科学合理地辨析合同形成的过程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诸多事宜都有很大的影响。如果不明晰合同形成各阶段的法律意义和双方往来文件的法律含义,通常会导致日后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索赔,白白浪费精力和资金。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日程的临近,越来越多的外国建筑企业集团会大量涌入我国市场,作为一个建设项目的业主应该懂得如何和这些有着丰富国际工程项目经验的建筑企业打交道,才会科学合理地利用自己的建设资金,避免不必要的浪费。而国内一些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获得海外项目的机会也会大大增加,如何依照国际通行的管理思路和法律条款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是每个管理者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61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