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违反规定买卖山林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19-07-15 12: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周水仁与被告刘孟

  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告周水仁与被告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代表张巷镇前村村委会荷溪村小组签订的买卖山林《协议书》无效,由被告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刘金根、张巷镇前村村委会共同返还原告周水仁押金和卖山林款18.6万元。


  法院查明,2008年农历10月27日原告周水仁通过招标方式,与被告村小组代表刘孟俊、刘孟德、刘春荣签订了买卖山林《协议书》,协议约定出卖的是楼下山、南边山、象塘垱三块。合同签订后,周水仁即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山林款16.6万元给被告刘金根(之前已付押金2万元)。


  之后,原告向林业部门申请砍伐证时被告知合同中的三块山林属公益林,不得砍伐,且南边山属用材林,而楼下山、象塘垱没有权属证书,根据《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有关规定,没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及森林资源的转让在500公顷以下的,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审核批准。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0月27日签订的买卖山林“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五被告收取的财产应返还给原告。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825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