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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2019-09-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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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人必须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实施相关活动,否则代理人的行为就是越权,但是越权也分为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二、滥用代理权的类型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自然人甲委托乙购买生产设备,乙以甲的名义于自己订立合同,把自己的生产设备卖给甲。通常情况下,由于交易双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难避免发生代理人为自己而牺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满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双方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

  现行法未规定自己代理。在实务中,对于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两种主张:

  (1)无效说。自己代理违背了代理的本质特征,因此,自己代理无效。

  (2)效力未定说。自己代理属于效力未定的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己代理的法律后果就归属于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实际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未设计第三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应享有撤销权。如果自己代理的结果未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张撤销,被代理人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自始发生效力。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例如,甲受乙的委托购买电视机,又受丙的委托销售电视机,甲此时以乙丙双方的名义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进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手托两家”的双方代理行为,也有可能满足两个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时实现他们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代理人的职责是为被代理人进行一定的民事行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三、滥用代理权的特点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情形,这两种违反代理权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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