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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购房定金后想中止履行合同,还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吗?

2019-07-17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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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小吴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贾先生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将属于自己的一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吴,定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小吴先后分两次交了6万元,房屋中介公司前后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收据注明是定金5万元,

〔案例〕
小吴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贾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贾先生委托房屋中介公司将属于自己的一处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吴,定金6万元。合同签订后,小吴先后分两次交了6万元,房屋中介公司前后开具了两张收据,一张收据注明是定金5万元,另外一张注明购房款1万元,小吴并没有注意两张收据的不同就收起来了。后来小吴因为工作变动要到国外进修,在杭州买房子也就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了,于是他便要求中止履行合同,退还他已交的房款,而房屋中介公司与贾先生则以小吴违约在先,不肯返还那6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问:如何处理给笔款项?

〔律师说法〕
一、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按照这条规定,小吴给付定金,但后来反悔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中止履行合同,这是小吴不履行约定的义务,那么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6万元了吗?请再看下一条。
二、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定金书面形式约定定金为6万元,而小吴以定金名义实际交付为5万元。也就是说其中1万元是没有生效的,不适用上述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罚则”。那么,是否就是只能要求返还那1万元的购房款呢?请再看下一条。
三、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标的是20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4万元,超过部分无效。而实际上本案小吴交付了5万元定金,已经有1万元超过了。所以,依照法律,小吴有权要求返还1万元无效定金和1万元购房款,共计2万元。

〔律师提示〕
一、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注意“定金”与“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的区别,对于“定金”的性质与作用,我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故不能与其他名词混淆。在购买房屋时,无论是订合同还是开具收款收据时一定要注意用词,否则可能导致与双方约定的原意背道而驰的结果。
二、为了防止利用合同形式诈骗定金,应查看出卖方的主体资格、有关权属证书和批准文件;
三、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购房者最好与出卖方约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就有关合同条款协商不成,出卖方则应返还定金。” 至少要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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