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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2020-10-27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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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双务合同中,两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对对方进行监督。在发现一方不能够履行合同责任或债务的情况下,对方有权利执行抗辩权,常见的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抚养权。那么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因此其与不安抗辩权有明显区别。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届至。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关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的介绍。抗辩权从类型上看,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及同时履行抗辩权等。其中前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成立条件及性质上。不管是哪一种抗辩权,都是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如果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感觉对方有违约风险,不能履约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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