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3年,罗小姐与郑先生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约定罗小姐向郑先生转让其位于罗湖区的某房产(当时已取得绿本房产证)并请律师对协议进行了见证。合同签订后,郑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并装修入住。2007年,罗小姐取得了红本房产证。之后郑先生要求罗小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罗小姐则表示房子不卖了。郑先生将罗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罗小姐辩称,签订协议时房屋没有取得完全的产权,因此合同是无效合同,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均清楚房屋的性质属安居房,并约定在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只要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协议,是完全可以达到合同目的的,因此合同是有效的。故判决罗小姐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意见】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无效。但就安居房转让而言,当事人约定在补缴地价、取得红本房产证后办理过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合同当属有效。当然,房产上涨,卖方后悔也可以理解。不过这也是正常人应当能够预知的,无理由的违约只会导致损失的扩大(继续履行法院是以房价来收取诉讼费的,败诉方须承担数额不菲的诉讼费和保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