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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无依据

2015-10-23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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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业主张先生欲出售一套房屋,但是因为本人在外地,于是经纪方建议双方通过传真的形式签订了合同。但是因张先生在外地,故在签单当日无法将产权证原件托管,但经纪方未给客户考虑到风险,同意客户将定金支付给了业主张先生。因为客户采用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业主张先生要求必须由经纪方承诺放款时间,否则就不回来配合办理手续。目前张先生也一直联系不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同意将定金退还给客户。客户将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据伊诚地产法务专家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例中,业主张先生收受了定金,并且以传真的形式订立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不能以经纪方不能承诺放款时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至于何时放款,在张先生与客户、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可以约定。若银行到时不放款,客户作为买卖合同的主题,应当承担延迟放款的责任。

  伊诚地产法务专家表示,在交易过程中,虽然业主提出了收款要求,但是按照合同约定,业主是同意客户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所以,业主不能因为自己的意愿,擅自违反合同条款,不配合办理过户相关手续,他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可能会承担相应责任,建议配合办理手续。

  买方在购买房屋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好自己的购房条件和充分了解好房屋状况,避免签订了合同之后对房屋不满意或无能力履行合同。卖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多了解周围的房屋售价,对购房人的付款要求等。一旦合同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违约都有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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