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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与行使的条件及代位权诉讼

2016-06-16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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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代位权成立与行使的条件及代位权诉讼。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次债务人(乙的债务人)。

  甲的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过了诉讼时效)、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代位权诉讼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债务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的数额。

  3、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原债、次债的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代位之债的抗辩:(包括主管、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2、诉讼法上的效果,债权人胜诉的:

  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他必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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