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行为撤销的期限为“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二者之间有无冲突解决规则?
答:撤销权理论上属于形成权,是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与“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表明上看起来不一致,但是实际上无差别。
这是因为对于合同,知道和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就是以合同成立起算,不需要经过一定期间,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当时就已知道,存在显失公平时合同签订时已显失公平了。
同时,对于规定不一致在适用上也有处理办法。《民通解释》的范围是民事行为,其范围较广;而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按照规则来说,撤销合同是适用的《合同法》,撤销遗嘱、遗嘱适用的是《民通解释》。总之,上述两规定看起来有差别,但是差别不大,也有处理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