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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行使条件是什么?

2016-10-11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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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行使条件。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假设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债权人甲的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无须到期)。

  2、债务人负担债务后,实施的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3、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诉讼时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诉讼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无独三: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三。

  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

  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1、实体法上的效果

  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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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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