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因为其作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能作为有效的承诺,其对要约人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因为该种承诺只是时间上有欠缺,根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要约人在接到该种承诺时,如果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认该承诺有效的,合同即为成立,不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如果要约人接到逾期承诺后未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的,则只能作为新的要约,而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1、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应按照哪些规定到达呢?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第二十四条规定:要约以电报或者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电报交发之日或者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4、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5、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6、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应当判断你所说的商业广告符合要约的两个条件与否,即内容具体确定与否,是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是,就是要约,如果不是就为要约邀请。
综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需要承担什么后果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像一般的商业广告是为要约,只要对方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双方合同就没有成立,双方也不产生法律关系即就没有法律关系的束缚,如您对上述有疑问,可咨询找法网的律师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