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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2019-04-1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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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合同的成立必须要经过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发出承诺的阶段。如果另一方发出承诺后有违约的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但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参见《合同法》第16条)。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

  二、要约生效要满足什么条件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三、要约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我国法律采纳了对要约生效时间的规定到达主义,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的要约通过邮件、邮寄等方式到达邀请人的手中就生效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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