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项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l.它所针对的是指要约人已经发出了要约,但该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前这一段时间,即要约生效前这段时间;
2.公约允许撤回要约的理由是,因为要约尚未生效,所以要约人可以将其撤回;
3.要约人如欲撤回其要约,必须将撤回通知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或者至少也应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这样才能阻止要约生效。例如,以平邮寄出要约之后,要约人如想改变主意,则可在该要约寄到受要约人之前,用电报、电传或空寄等更为快捷的通讯方式把该项要约撤回;
4.公约的上述规定适用于—切要约,包括注明不可撤销的要约,在其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统统都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