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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浅析

2013-01-11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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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什么是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的

  一、什么是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本条是对要约撤回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但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得以撤回的原因是,要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产生任何影响,不会对交易秩序产生任何影响。在此阶段,应当允许要约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约不产生预期的效力。

  撤回的条件是,在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应当认为要约尚未生效。撤回要约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个文件中,前面写了要约的内容,后面写一句话:上述内容无效。

  撤回要约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因此,要约人如欲撤回要约,必须选择快于要约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使之能在要约到达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马上又以比发出要约更快的方式发出撤回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况。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最迟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如果因为其它原因耽误了,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之后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应当及时向要约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撤回的通知已经迟到,要约已经生效。如果受要约人怠于通知时,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视为未迟到,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撤回要约之通知,其到达在要约到达之后,而按其传达方法,依通常情形应先时或同时到达者,相对人应向要约人即发迟到之通知。相对人怠于为前项通知者,其要约撤回之通知,视为未迟到。”

延伸阅读要约的生效、撤回

  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四、从案例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首先,我们来看两个假设的案例:

  1、A国进口商向B国出口商邮寄出一份订单,订单列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及交货方式等条件。邮件发出后第二天,A国进口商因下手买家情况变化决定取消邮寄给B国出口商的订单。A国进口商能否取消该订单?如何取消?

  2、C国进口商向D国出口商以传真方式发出一份订单,订单列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及交货方式等条件。订单发出后第二天,因下手买家情况变化,C国进口商决定取消发给D国出口商的订单。C国进口商能否取消该订单?如何取消?

  这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问题。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要取消的要约是否已生效。那么,如何来确定一个要约是否已生效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可以说,当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欲取消该要约,即属要约撤销,因为该要约已生效;当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人取消该要约即属要约撤回,因为该要约尚未生效。

  要约应该怎样撤回呢?CISG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可以被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要约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也就说,要约人欲想撤回要约,应使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使其同时到达。在前述第1案例中,A国进口商应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的方式向B国出口商发送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要该撤回通知早于邮寄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与之同时到达,则该要约可被有效撤回,要约将不发生法律效力,A国进口商因而不受该要约的约束。

  关于如何撤销要约,CISG第16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该要约,只要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到达受要约人。同时,该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两种情形下,已发出的要约不可撤销:第一种情形是如果该要约通过确定一个承诺期限或其他方式表明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承诺必须在15日内发出方为有效",则表明该要约在此15日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受要约人能合理地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依赖这一要约而行事。所谓已经依赖要约而行事主要是指受要约人虽尚未发出承诺,但已经着手进行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如前述第2个案例,C国进口商的订单作为要约未注明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也未确定承诺的有效期限,C国进口商因此可以撤销该订单,只要撤销的通知能在D国出口商发出承诺前到达。但如果订单的内容及当时的情形让D国出口商合理地感觉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并且D国出口商已为履行订单中的供货要求而开始加工原材料,则依据CISG第16条第(2)款(b)项之规定,C国进口商发出的订单是不可撤销的。

  我国新合同法第16条至第19条关于要约生效、要约撤回、要约撤销及撤销限制的规定与上述CISG的规定相吻合,条文的表述也基本一致。

  五、如何撤回一个已发出的要约

  如果没有“在一指定时间要约是有效的”这样强制性的规定,通常要约可以在承诺前任何时候撤回。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如果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须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恢复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

  具体确定一个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复杂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致时更是复杂。

  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

  我国的新《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决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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