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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呢

2019-05-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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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身边,我们经常会遇到签订合同的情形。合同的签订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要约是其中十分重要的部分。那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找法网小编为你来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

  一、要约撤回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在此情形下,被撤回的要约实际上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倘若撤回的通知于要约到达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依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到达或同时到达,其效力如何?我国合同法未作规定。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的通知,相对人怠于为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二、要约撤销是什么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之后效力发生以前,要约人欲使该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欲使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整理的关于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有哪些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样一个问题是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的。以上就是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继续关注我们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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