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戴先生
两个月前我从朋友处租了一套房,讲好租期是2年,月租金是800元。我们没签书面协议,只是口头约定。
现在,南方某公司欲高薪聘我,我要到南方发展。请问,我现在爽约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之间的口头约定可以解除吗?
回答:
怀柔区司法局李爱平答: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根据规定,不定期合同可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租人。故你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你的朋友,就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