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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合同“标的”的内涵、外延?

2016-11-2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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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合同成立三要素(当事人姓名、名称,标的和数量)中,“标的”的内涵、外延(如标的物规格)如何界定?详细解答请看下文。

  1、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法内容规定在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采用的是“一般应包括”,而未采用主要条款、一般条款的说法,回避了合同法理论上主要条款决定合同成立,主要条款不具备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但合同种类非常多,回避主要条款、一般条款等特殊概念,也就告诉我们第12条列举的条款有的可能是主要条款能决定合同成立,有些可能不影响合同成立是非主要条款,如关于违约金、履行期限的规定。

  《合同法》第12条未表态哪些属于主要条款,但是在实务中,主要条款、非主要条款是无法绕开的概念,因为按照合同法原理,主要条款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不发生合同效力,也无履行、违约。因此最高法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将主要条款限定在三个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最高法将这规定这三要素为主要条款,根据的是合同法发展的潮流:理论和实务界将主要条款限定在最小的范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公约均是如此,所以这一解释是正确的。

  2、如何判断三要素中的标的——达到特定的程度

  标的的界定要参照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法》第13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承诺的形式,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是指标的具体确定,例如,买汽车要达到明确是哪一辆汽车的程度,也就是合同法上特定物的概念。三要素中标的,对于物要达到特定物的程度,对于行为也要达到特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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