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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不等于违约金

2015-02-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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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药房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了责令整改指令,责令该药房退还黄某500元,同时,对该药房...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药房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了责令整改指令,责令该药房退还黄某500元,同时,对该药房做出处罚1000元的罚款。

  【案 例】

  2013年11月,某大药房员工黄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她于2012年4月被某大药房聘用,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该药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了黄某违约金500元。2014年7月,黄某因该药房工资低且未办理社会保险而辞职,并请求该药房以黄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已收取的违约金。

  【案例分析】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此案后,向该药房进行了调查。该药房人事主管称:黄某属本药房员工,在卖场从事营业员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黄某违约金500元属实。同时,该药房解释之所以收取员工违约金,是为了防止人员随意流动,增强责任感,防止商业秘密外泄等。并认为黄某在1年的合同期限没有到期的情况下自行离职是明显的违约行为,药房不退还她的违约金是正确的。

  经监察员调查核实,黄某与药房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合同期1年;工资为标准工资1200元加提成;违约金500元,并没有涉及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方面的内容。黄某因大药房工资低且未办理社会保险,决议辞职,辞职的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违法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定该药房收取违约金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了责令整改指令,责令该药房退还黄某500元,同时,对该药房做出处罚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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