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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定金变成"不退预付款" 要退钱先得消费一半

2014-09-2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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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与男方解除婚约,预订婚宴提前取消,可是预付的18多万元定金,几乎大约有16万元要被酒店'没收'。市民于小姐日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63523600,气愤又无奈地说:外滩华尔道夫酒店这把刀宰客实在太狠了!...

  “因与男方解除婚约,预订婚宴提前取消,可是预付的18多万元定金,几乎大约有16万元要被酒店‘没收’。”市民于小姐日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63523600,气愤又无奈地说:“外滩华尔道夫酒店这把刀宰客实在太狠了!”

  去年4月6日,于小姐与汤先生在外滩华尔道夫酒店签订婚宴合同,预订今年10月6日在酒店内举办婚宴。酒店当日收取婚宴总费用的30%,计 79350元,作为首笔定金。今年5月10日,酒店再次收取婚宴总费用的40%,计105800元作为第二笔定金。合计185150元。第三笔定金定于今年9月6日支付。

  因两人感情发生意外,于小姐于今年8月4日联系酒店,要求取消婚宴。酒店首次回复,将收取两笔定金的80%,计14.8万元作为酒店赔偿金,剩余20%必须在酒店内消费。

  8月13日,于小姐母亲到酒店协商。对方将赔偿金额降至已付定金的一半9万余元,余款必须在酒店消费。9月上旬,酒店又联系于小姐,提出了最后的两选一解决方案:要么在店内限时(至2015年4月30日止)消费一半定金9万余元,要么返还26450元现金,余款“没收”。

  定金数额远超法定比例

  在于小姐出示的《合同》“付款要求”一栏,记者看到:消费者必须分三笔提前支付“定金”,三次定金之和即为合同总金额264500元。

  “取消”一栏内的“取消时间”是“合同确认之日起”;“取消费用金额”是“形式发票中标明的婚宴预计总费用的100%”,合同中还写明,已达成一致的特殊物品如由于活动取消而不再需要,也必须全价支付。问题是,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酒店给消费者的《付款通知书》中,记者看到,“项目”栏内的“首笔定金”,在备注栏内成了“首笔不可退预付款”;而第二、第三笔定金都被称之为“预付款”,备注栏内分别标注“第二笔、第三笔不可退预付款”。

  预付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履行前,为给对方当事人提供履行义务时资金上的便利,而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笔钱,属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行为,并无担保作用。给付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在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仍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返还预付款。酒店是否会返还呢?

  酒店违约竟能分文不付?

  根据国家《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意味着,如果酒店违约,同样应双倍返还定金。可在《合同》“取消”一栏内显示:“如酒店认为会议可能会影响到酒店的正常运营、安全、客人的安全、或声誉,酒店有权利取消该会议,且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合同》内酒店“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条款还不少。如“损坏”栏内:酒店对客人自行遗留在会议厅等地的物品不负任何责任、酒店对由客人或客人在参加会议时带来的设施(如摄像机、相机等)丢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酒店事后给于小姐发去电子邮件,一再称所给的最后两选一方案所涉赔偿要求“非常合理”。“酒店没有可能找到具有类似规模婚宴需求的客户;基于此次预定的婚宴场地的用途功能,不适宜用于通常形式的餐饮目的,即使特地变更,也远远不能弥补举办婚宴的收益;况且婚宴时间在10月6日国庆期间,也不可能有企业客户举办包场活动。”酒店因客人“单方面解约而遭受100%损失几乎是必然的。”

  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公

  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表示:从消费者投诉情况看,酒店方存在超出法定数额收取定金、在合同中设定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酒店方有权因消费者单方解约要求消费者承担有关违约责任,但要举证已为消费者婚宴做出的准备,以及取消婚宴可能造成的损失,而不能仅作解释说明。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酒店方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能凭借交易优势地位而置消费者诉求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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