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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要约和承诺

2019-07-07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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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它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不同,这个过程一般需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期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它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不同,这个过程一般需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这是我国合同法对国际惯例通用法律名词的借鉴吸收。

  一 要约

  要约是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活动和对处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双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对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1)在性质上,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是订立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表意行为。(2)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并不以订立为直接目的,它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就没有这样的要求。(4)在效力上,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能是这样,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指要约生效后的法律后果。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它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不同:口头要约一般自受要约人了解时发生法律效力;非口头要约一般从要送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法律效力分为对要约人的效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效力两个方面。

  1.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照他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但他没有承担的义务,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2.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人发出要约,一般应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又称有效期限),要约人受要约的约束主要表现为:(1)受要约人有签订合同的义务;(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发生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签订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不生效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撤回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二者的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并且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因一定的事由发生而失效。引起要约失效的法定事由包括: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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