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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如何变更才有效?

2019-07-1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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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广元市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被告:四川燃煤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川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以下简称B电厂)。原告煤业公司诉称,2005年12月14日煤业公司与二被告签署《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供应烟原煤,明确

     原告:广元市××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
      被告:四川××燃煤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川××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厂(以下简称B电厂)。
      原告煤业公司诉称,2005年12月14日煤业公司与二被告签署《煤炭购销合
      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向二被告供应烟原煤,明确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二被告在2006年5月前遵循合同约定结算内容办理结算支付,但从2006年5月15日起,二被告在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单方终止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煤款。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原则,二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的煤款共计9553178.O6元至今未付。四川××矿产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和四川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集团)也分别于2005年12月14日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与原告遭遇的情形一样,二被告亦应支付C公司和D集团的煤款分别为1430859.27元和60.9884.55元,现C公司和D集团已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下欠货款ll593921.88元及利息。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要求按补充协议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补充协议对A公司既没有成立也没有生效。A公司与煤业公司签订购销煤炭合同对价格、验收、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约定由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物资分公司(以下简称E分公司)验收,合同还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经需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而补充协议没有写明供、需双方各自是什么单位,也没有加盖任何单位的公章。补充协议上需方签字的人也没有获得被告的授权,谢××虽然在主合同上签字,他仅是委托代理人身份,他的代理权限非常有限,但他无权代理签订补充协议。在合同履行中,A公司根据E分公司的计算与原告进行部分结算,但后来发现该计算方式严重背离《煤炭购销合同》,2006年5月A公司通知煤业公司等三公司停止原有的结算,同月15日开始所供的煤均按新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2006年5月15曰之前的结算不能视为履行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严重损害国家利益,A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发现后明确表示该补充协议是无效的,A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从来没有追认过补充协议。主合同明确约定了生效要件:即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才生效,A公司的结算行为不构成追认。2006年5月15日以后按新的结算政策结算后,原告并没有停止供货并结算,表明原告接受A公司的结算新办法。
      被告B电厂在答辩中称:除购煤数量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外,其他合同履行的事实和抗辩理由与A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4日供方煤业公司与需方A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一份,与需方B电厂签订了合同《煤炭购销合同》二份。合同对煤的规格、数量、质量、交货地点作出了约定,合同第七条二款载明供需双方委托E分公司按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7、本合同所有条款都是供需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7份。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需方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8、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1)合同的有效期2006年1月1日至l2月31日。(3)双方就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协商一致。供方加盖煤业公司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赖××签字,需方A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谢××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有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的燃料合同签证章,广元市煤炭调运办公室和四川省煤炭合同监证章。同日,供方C公司与需方A公司、需方B电厂分别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三份,基本内容与供方煤业公司所签合同一致,供方C公司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叶××签字,需方分别加盖A公司和B电厂合同专甩章,需方的委托代理人谢××在三份合同上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有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的燃料合同签证章、泸州市煤炭调运办公室和四川省煤炭合同监证章。
      年12月23日供方D集团与需方A公司和需方B电厂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二份,基本内容与供方煤业公司所签合同一致,供方D集团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张××签字,需方A公司、需方B电厂均加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均由谢××签字。在合同鉴证意见栏四川××电力开发公司加盖燃料合同签证章。
      年12月14日需方参会人员谢××、张××、董××、盛××与供方参会人员赖××、叶××、葛××、张××签订《2006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载明:一、水份按7%计,超过7%进行考核。三、关于灰份一事,所发煤均按力口权平均结算。七、本协议一式一份,不作复印,保存在需方共同备存。八、本协议需经双方参会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否则无效。九、此补充协议在签订需方正式供煤合同的基础上作为供煤的最终结算附件。本协议从签字之日起执行,截止日期2006年12月31日。谢××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总经理,代表A公司和B电厂参加电煤供需会负责签订合同。张××在签订合同时任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部经理。董××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副总经济师。盛××在签订合同时任E分公司燃料部主任。E分公司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的工作分工,负责煤炭供货合同履行中的验收、核算、计价。
      在上述协议签订后,煤业公司、C公司、D集团均依约向A公司、B电厂供煤,并由E分公司负责对所购煤进行了验收、核算、计价,合同履行至2006年5月15日前各方均对履行合同的内容无异议,依据《2006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进行了结算。从2006年5月16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A公司、B电厂发现结算方式背离了《煤炭购销合同》的结算方式,单方停止原有的结算,并依据《煤炭购销合同》与供方结算。煤业公司依据补充协议,计算A公司、B电厂共计下欠货款9553 178.06元,A公司、B电厂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2007年5月15日C公司将在A公司、B电厂的货款l424539.16元债权转让给煤业公司,向A公司、B电厂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07年5月15日D集团将在A公司、B电厂的货款609884.55元债权转让给煤业公司,向A公司、B电厂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A公司、B电厂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未提出书面异议。[page]


      还查明:2005年度供方煤业公司、C公司、D集团与需方A公司、B电厂之间均有煤炭购销合同关系,在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同时签订了《2005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内容完全与《2006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一致,在需方参会人员签名处除无谢××签字而是徐××签字外,其他三人均为2006年补充协议的人员,煤炭货款实际是以补充协议结算。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A公司、B电厂共同向原告煤业公司支付货款11587601.77元,并支付从2007年5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4020元由被告A公司、B电厂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煤业公司垫付,在执行判决时由被告A公司、B电厂向煤业公司支付。
      分析意见:
      (一)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对2005年12月14日需方与供方签订的《2006合同执行补充协议》是否成立、生效。在本案中,主合同的签订很严谨,主合同的生效很严格,但对主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要宽松得多,主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仅为“双方协商一致”,没有形式上的特别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是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致意见,就满足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补充协议》就成立并生效。从签订补充协议的需方人员身份看,谢××是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张××是四川××电力开发公司燃料部经理,即A公司和B电厂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煤炭供应的负责人,其他二位是E分公司业务人员,也是2006年度四川省电煤供需洽谈会的参会人员。而供方签订人员均是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谢××作为需方代表之一,具有A公司和B电厂的合法授权,张××的签字代表主管部门的签证意见,因此,谢××等签订补充协议是代表A公司和B电厂的行为,该行为有效。从补充协议第八条“本协议需经双方参会人员签字,方能生效”和第九条“此补充协议在需方正式供煤合同的基础上作为供煤的最终结算附件”可以认定,补充协议应为《煤炭购销合同》的附件,符合主合同载明的协商一致。《2005年合同执行补充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表明补充协议内容符合双方交易习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补充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A公司和B电厂单方面终止履行补充协议已构成违约,煤业公司要求依据补充协议结算货款应予支持。
      (二)本案给国有企业的启示。一是对合同的签订、变更、修改要高度重视。有些企业订立主合同很严谨,但相应的从合同程序上控制不严,显得比较随意,有些从合同的签订是在少数内部人员把控下完成的,甚至对主合同内容进行根本性改动,这造成主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落空,给企业带来了较大风险。控制风险的做法可以是,在主合同中对合同变更、修改等作出特别约定,如哪些人有权变更、修改,必须满足哪些形式上的要件等。二是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企业对外的行为都要通过具体的内部人员实施,而基于道德风险等原因,内部人员的行为可能与企业的利益相悖,但从法律上讲,内部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要由企业承担。过去出现过这方面的许多案例,企业抗辩称,其内部人员的行为没有经过授权,损害了企业的根本利益,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但法院一般都不会支持。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对内部人员的授权要明确清晰,并将授权范围及时向谈判或交易相对方批露,对内部人员的职务行为要进行必要的约束,要管理好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空白合同、介绍信等,要研究和防范司法机关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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