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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未办理过户买卖合同效力

2019-07-18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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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卖房子,也许让买卖双方感到麻烦的莫过于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林东(化名)和黄荣(化名)当初转让套房时,林东曾答应要帮黄荣办理必要的手续,可林东后来没有完全履行此协议,于是黄荣把林东告上法庭。那么林东是否必须履行此协议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这起官

  买卖房子,也许让买卖双方感到麻烦的莫过于要办理一系列手续。林东(化名)和黄荣(化名)当初转让套房时,林东曾答应要帮黄荣办理必要的手续,可林东后来没有完全履行此协议,于是黄荣把林东告上法庭。那么林东是否必须履行此协议呢?今天的《以案说法》就来共同关注这起官司。

  事情发生在1998年,当年2月20日,林东将其在单位的一套集资套房转让给黄荣,双方为此签订协议书1份,约定:房价款8.8万元;林东与其单位来往的所有账目一切由其自理清楚;今后黄荣要办房产证或其他必要手续时,林东应主动协助黄荣办理清楚,但其费用由黄荣全部负责。

  同年2月22日,黄荣支付给林东购房款8万元,林东便将该套房交付给黄荣,由黄荣装修、居住使用。1999年3月,黄荣付清了尚欠的购房款。因该套房系集资房,需参加房改,同年林东补交了土地出让金3000余元、单位住房基金及利息近9000元后,先后取得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后来,黄荣要求林东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林东不予协助,黄荣为此起诉到德化县法院。诉讼中,林东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双方虽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至今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确认该协议无效。

  德化县法院后判决黄荣与林东所签订的协议书有效,林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协助黄荣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官点评

  买卖真实协议有效

  本案的焦点在于,既然诉争的房屋还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双方当事人此前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地产、私有房屋进行转让、买卖时均须到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据此,一般人会认为,未办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一律无效。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虽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在登记后才生效。

  房屋买卖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签订后,买受人按协议交付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该房屋,并已具备了办理变更登记的过户条件,就不能因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从合同法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稳定的立法精神出发,对此协议也不应确认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所签协议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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