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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担保机构实行严格监管

2019-10-16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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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诉讼保全案件抵押物品的价值,多数时候是靠大体的估算确定,这可能给权利人最终实现利益带来不确定性。近日,一项旨在降低保全风险、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对从事诉讼担保业

  诉讼保全案件抵押物品的价值,多数时候是靠大体的估算确定,这可能给权利人最终实现利益带来不确定性。近日,一项旨在降低保全风险、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关于担保机构开展诉讼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

  对从事诉讼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该办法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标准:担保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原则上应在3000万元以上,且有两年以上的从业赢利记录;列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试点范围且经营业绩优良的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限制在10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自愿将至少300万元的自有资金或不动产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供法院查封冻结。

  根据规定,法院对诉讼担保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定期查看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准备金的情况,确保担保机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实行最高额担保制度,即担保公司在法院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担保额达到其注册资金10倍的,或担保公司在银行贷款未解除担保责任,担保最高限额达到其注册资金5倍的,原则上暂停其本年度诉讼担保业务;担保公司每宗担保业务超过其提供给法院冻结的财产价值20倍的,原则上不予准许。

  目前,法院已确立了三家担保公司作为该项措施的试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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