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湖综合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即除法律规定的不得作为贷款担保人的情形外,能够有能力代贷款人清偿贷款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作为贷款担保人。贷款担保人的经济能力和经济信誉是贷款担保的重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不良信用记录也是考察因素。
根据《担保法》第21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既可订立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也可在主合同上明确保证条款并由保证人签字;或者在主合同上没有保证条款,但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法律对保证人的规定是严格的,有限制的,这既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保障,也是防止保证人这一制度被滥用的保障。贷款人担保要什么条件,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对保证人制度的发问。法律的严格规定一方面用有清偿能力的担保人保证了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也维护了贷款制度的发展。若有其他问题,请咨询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