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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担保包括哪些内容?

2016-11-14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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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那么,合同的担保包括哪些内容?详细请看下文介绍。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

  合同担保的方式一般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二)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保证

  (一)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

  (二)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

  (1)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如果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5、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人与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的物的担保求偿。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则债权人即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果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并存,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6、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并且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三、定金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

  (3)在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5)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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