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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2019-10-15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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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就是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在相关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

  所谓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就是银行向投资者提供的具有杠杆交易性质的外汇交易业务。其主要特征是:投资者实际投资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交易保证金后,便可按一定的杠杆倍数将保证金金额进行放大,从而使实际进行的外汇交易的合同金额超出投资者实际投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

  例如,在保证金交易杠杆比例为50倍时,假设投资者预期欧元将上涨,其实际投入1万美元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合同价值为50万美元的欧元。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上涨2%时,投资者将盈利1万美元,按实际投入金额计算,收益率为100%,但当欧元兑美元汇率下跌2%时,投资者将亏损1万美元,实际投入的本金将全部亏光。

  据了解,境外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杠杆倍数一般为10倍左右,一些审慎经营的大银行并未开办此项业务。专门从事保证金交易的公司杠杆倍数可高达50倍,甚至100倍。即使在发达的国际市场上,也普遍认为外汇保证金交易投机性很强,属于高风险产品。

  近来,随着我国银行提供此业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国内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倍数越来越高,大都在10倍到20倍以上,有的甚至达到30倍至50倍,远远超过国际上银行普遍可接受的杠杆倍数,也超出了银行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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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保证金业务
外汇保证金交易作为一种新型投资理财的商品,正越来越多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它是指投资折专门从事外汇的金融公司(银行,交易商或经济商)签定委托买卖外汇的合同,交付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10%)的交易保证金,就可以按一定融资倍数买卖10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外汇。目前国家还没有完全开放外汇保证金这部分业务,所以国外的主流交易商还不可以进入国内,但是他们一般都是通过国内的代理商来做市场拓展业务,做国外的主流平台有很大的优点:点差小(一般是3-5个),杠杆大(50-400倍)。开户最低金额250或500美金。中国金融业开放是迟早的事,所以国家目前的政策是不干涉公民的海外投资,因此现在很多人在做这个业务。国内的中行,交行,工行 都有个别地方开展了这项业务。 外汇保证金是通过交易平台来操作的,开户,交易都是通过网络,这在国外早已经非常完善。做外汇首先要选择一个正规的主流平台,考虑到资金安全的话你要选择受监管的平台,以美国NFA和CFTC监管或英国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最为严格。目前,国家暂停了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目的不是限制,而是规范、调整、学习、借鉴、升级。根据您所述情况,您老公的公司并不是直接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业务,而是起一个中介的作用,佣金由交易平台支付,而客户直接和交易平台直接签订合同,并且您老公公司所做的这些业务是在国家允许外汇保证金交易活动期间所谓,故我个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未必了解这方面的原理和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是够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对于何谓“非法经营动”,刑法第225条有明确规定,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一系列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刑法第225条进一步补充,对“非法经营活动”作了进一步列举,涉及本案的主要包括: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这些规定,您老公公司的这些行为,并未包括在以上的规定中,而且,您老公的公司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所以,我认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的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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