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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要如何办理

2018-08-1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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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要如何办理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般来说,秉着审慎投资、降低风险的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之初会确定固定的经营期限,而非笼统地将经营期限写为长期。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享受到了投资利好,开始考虑更为长期的投资和对中国市场潜力的深入挖掘,这就容易出现外商投资企业一不小心超过法定期限,才想起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问题,为了保证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实践中如何及时延长企业的“寿命”呢?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如下: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要如何办理

  一、正常申请时限:提前180天/六个月+备案或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迟延申请的处理----商务部商法函〔2004〕71号《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1、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2、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此处意味着:另提交迟延申请的情况说明,重点解释不可抗力事由)。

  (二)延期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2、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请延期的基本资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等。

  注意: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均需提交上述申请资料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要如何办理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在我国注册公司后,在经营到一定期限都需要进行延长经营期限,否则其营业执照会被吊销,其中包括个体经营户、合伙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等等,通常内资企业所需要的材料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而外资企业涉及到国外组织或个人,所以其所需材料会比较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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