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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

2019-04-17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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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任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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