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转投资对象与行为限制的规定。
取消了“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规定,但不得实施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转投资行为。
〖评析〗
转投资,公司为获取能够产生收益(或更)的财产、资产或权益而依法投资于他公司的行为。
原《公司法》对投资比例作了“不超过净资产50%”的规定。问题在于:1、这样的限制不能转投资两个公司以上;2、实际上都做不到,或处于违法状态;3、原验资或审计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原《公司法》第12条]
但书规定,较科学,符合实际,也规范与保护了公司投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