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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以收到发票为由拒不付款,代理卖方胜诉

2019-04-17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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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方以收到发票为由拒不付款,代理卖方胜诉2008年05月26日【概要】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如柜台交易的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
买方以收到发票为由拒不付款,代理卖方胜诉

2008年05月26日

【概要】 在使用一般发票进行买卖交易的场合,如柜台交易的情况下是在付款后再开具发票,或是开具发票行为与付款行为同时进行,发票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为付款凭证,证明已付款的事实。 但在使用增值税发票进行交易的场合,这种专用发票具有证明销售方已尽纳税义务和购买方进项税额的作用,因而它就又具有了确定最终应付价款准确数额的作用,但并不能起到物权凭证的作用。如本案中被告主张以增值税发票证明付款的事实,其仍需另外举证补强,以其他证据如进帐单、增值税法、劳动法、刑法(员工职务犯罪和经济类犯罪)等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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