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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信拖累社会公信

2019-04-2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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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健全信用体系应从政府信用抓起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所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近年来,中国在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也产生了信用缺失、假冒伪劣与坑蒙拐骗盛行等等社会问题。信用缺失直接导

健全信用体系应从政府信用抓起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所谓“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共同组成了社会信用。近年来,中国在创造了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也产生了信用缺失、假冒伪劣与坑蒙拐骗盛行等等社会问题。

信用缺失直接导致了市场交易成本的加大,进而阻碍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并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对此,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十六大也明确提出要“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对信用重建还没有理出一个清晰思路的时候,一些行政部门承担了先行者的角色。当然,他们的兴趣点似乎并未放在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上,而是指向了与部门利益相关的企业和公民个人。这种由行政主导的信用建设,却变成了一种单方的信用强制。比如最近引发了巨大争议的 “电话欠费记录进入个人信用档案”,就是由央行和信息产业部合计出来的。从内容上看,这一制度的实质就是要求公民个人向垄断企业单方守信。在制度设计中,公民个人成了客体,成了一个任凭行政部门处置的对象,其有欠公平之处,当是毋庸讳言的。

我们说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不能仅指向公民个人,这是因为社会信用缺失几乎是在政府、企业与个人之间同时展开的。近日教育部有关部门公开披露,截至2006年底,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共接受社会各界近11万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其中9.9%为问题学历。这些问题学历主要集中于人才录用和选拔、出国留学和移民、各种升学考试等方面。也就是说,这接近10个百分点的问题学历中,既涉及到各类官员,也涉及到企业白领、学生等普通公民。我们已很难绝对地说,是官员失信导致了公民失信或公民失信拖累了社会公信。

也许我们并不需要弄一堆的数据来证明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具体失信程度,更不需要去追究谁是失信的源头——那是个类似“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一个转型社会的背景之下,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从政府发端,向企业与个人扩展。因为 “民以吏为师”的深远传统早已根植于社会细胞的最深处,这是任何制度变迁都无法回避的“中国问题”,或者,它还可能成为促进社会信用的最重要的“本土资源”。

相对于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来说,政府信用居于社会信用的核心地位。政府失信对社会有极强的侵蚀与传染作用。遗憾的是,我们几乎每天都可以在媒体看到有关行政部门信用缺失的消息。如最近有媒体报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向48名“老赖”发出了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的通牒,同心县政府、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人民政府、银川市金凤区交通局等政府部门名列其中。政府欠债不还,且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但令行政公信荡然无存,也让法院因执行困难而导致司法公信不彰。不难想象的是,那些收不到应得款项的债权人,反过头来又可能成为劳动者的债务人。在那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纠纷中,追根溯源,有相当一部分都可以算到一些赖账的行政部门头上。要重建信用体系,就得从这些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建起。可惜的是,央行建来建去,也没想到建一个简单易行的制度,把那些赖账的行政部门记入到它们的银行征信档案中去。

改变这一尴尬现状的关键,就在于将信用重建的行政主导变为法律主导。信用的基础是法制,信用缺失的实质就是法律的失范,信用体系的建构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一个相互促进的演变过程。近日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视为重建政府信用的一个契机,它给公民发现政府违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机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有足够严厉的法律追究来对政府违法或失信进行制裁。


如果法律对政府的失信实行了“零容忍”,司法部门也严格依法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的社会信用重建才算有了一个好的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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