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企业如何作交易客户的资信调查

2019-04-21 02: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资信调查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资信调查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资信调查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前,企业对交易客户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签约资格、资本状况、商业信用,通过一定手段和途径进行的考察、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

  资信调查是指在订立经济合同之前,企业对交易客户的公司、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签约资格、资本状况、商业信用,通过一定手段和途径进行的考察、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在经济贸易中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掌握交易对象是否诚信可靠,这是避免上当受骗、草率签约及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本文就如何做好交易客户的资信调查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签约主体资格的调查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规,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分为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法人经济组织(领取《营业执照》)和自然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领取《营业执照》)。交易对象的主体不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也有所不同,因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谁承担责任,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对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判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主要标志,是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需了解对方经济组织的法定名称、住所、营业范围、主营业地的详细地址、厂长、经理和董事长姓名等事项。若对方是公司,则还需了解其性质,即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企图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予拒绝。

  2.对公民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资格调查。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应调查其是否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至于对公民的资格调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身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对非法人经济组织的资格调查。非法人经济组织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了营业执照,法律允许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在调查这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当调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核准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却以非法人经济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绝不能与之签约。对于有些非法人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或者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它可以在授权的营业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因此,在调查这一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应注意同时调查其所从属的法人的主体资格。

  4.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调查。对方当事人是外国的企业、组织的,应当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质。调查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调查其企业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二是调查其法定名称、地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企业或组织的注册地;三是调查其企业是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是否具备法人条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相应的资信能力,以防止非法组织或已经注销的企业、组织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对方当事人是国外公民个人的,应当主要调查其国籍及自身状况,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资信能力等。

  5.对保证人的资格调查。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保证人保证时,应当调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作为保证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保证人的限制性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代理人的资格调查。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因此,在起草合同前,必须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其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二是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三是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二、经济状况的调查

  1.资本状况。

客户的资本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实有资本、公积金以及所拥有的其他形式财产,资本状况是客户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的标志。

  注册资本是客户在注册机构登记的资本数额,它是表示公司等法人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必须具有的最低资本数额。在调查中应注意,资本额与欲成交商品额间应有适当的比例关系。成交贸易额若超过资本额是不适当的,容易上当吃亏。尤其当客户是股份有限公司时,其一旦经营失败,仅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而其资本额是其偿债的最高界限,不足清偿债务时,便可申请破产以逃避债务,保护其实有财产。

  资产负债情况是表明客户经济状况的一个主要因素。掌握和了解客户所负债务与其注册资本的比例,确定其是否属于负债经营。对客户的资本及负债情况的调查,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近期的年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来掌握。企业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开户银行的名称、帐户,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咨询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途径调查了解客户的资金情况。

  2.客户的经营范围。

客户必须在其经营范围以内从事经济活动。为此,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合同项目是否超出了其营业执照上规定的经营范围。对于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和特殊商品,还应要求其出示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3.生产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客户近年来的盈亏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以及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强弱情况及发展潜力,可以通过客户生产、销售数量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等重点部门的雇员的人数、资历、报酬及他们的工作情况中得到估价。

  4.客户与本企业经贸往来的情况。

了解客户与本企业开展业务的情况,比较容易分析客户在目前和未来对本企业开展业务的价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了解:一是客户与本企业建立业务联系的情况,包括客户与本企业开展联系的时间,联系的次数,联系的商品种类,以及在联系中提出的要求和问题,在联系中对本企业的态度等;二是客户与本企业的成交记录,它可以反映出双方各自的意图、经营作风和彼此关系;三是客户历年来的履约情况;四是有关争议、索赔、理赔的情况。

  5.客户与其他客户往来的情况。

如果客户与本企业是首次接洽业务,只能通过客户与其他客户的经贸往来情况加以考虑,即使客户与本企业不是首次接洽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对客户本身的材料搜集不够理想,在此情况下,搜集客户与其他客户往来的材料,其他厂商对客户的看法或评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page]

  三、如何搜集客户的调查资料

  1.委托国内外咨询公司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咨询公司作为一种信息产业,具有业务网络较广、速度较快、信息准确的优势,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于的渠道对指定的交易对象进行全面调查。

  2.委托国内金融机构及其国外分支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一般的企业均与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通过金融机构调查客户的资信尤其是资金状况是比较准确的。我国银行与国外各地银行一般都有代理关系,可以通过他们来调查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

  3.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驻外经济机构调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掌握有客户的注册情况、资金情况、经营范围、经营历史等,所以是获得客户材料极为可靠的信息途径。如果是国外客户,可委托我驻各国的商务参赞处帮助了解,一般的大使馆、领事馆都可向本国调研人员提供信息资料。另外,我国一些大公司的驻外业务机构也可以帮助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等。

  4.请求老客户及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材料。与本企业长期合作的老客户及包销商、代理商也能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国内外一些城市中大都设有行业协会、商会等促进贸易的民间机构,可以利用这些机构了解国内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尤其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中小企业的情况。

  5.通过各种新闻媒介搜集资料。国内外各种权威性报纸、杂志、书刊和国内外各大通讯社、电视网经常会发布有关的经济、外贸资料,其中往往涉及到某些企业的情况,要善于从中获取线索。

  上述的客户材料,均属于通过间接途径获得的二手材料,仅仅依靠这些间接资料还不够完备,还应尽可能地广泛搜集第一手材料。

  1.谈判材料。通过谈判所获得的客户材料是重要的一手材料。因为在谈判中,对方的经营作风、经营能力及对本企业的贸易态度都会得到体现,谈判中也往往需要涉及到客户的资本、资金、目前的经营状况等资料,所以,谈判是搜集客户资料的极好机会。谈判材料包括谈判记录、谈判摘要、主谈人的总结等。

  2.业务往来函电。一般单位都保存有客户往来函电资料以备查阅,包括询价、发盘、还盘、接受等交易磋商函电,也包括执行合同,争议处理等来往函电。这些函电可以全面反映客户的经营品质、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反映客户关注的问题及其交易态度等。

  3.其他途径。如通过派出的考察团、推销团或访问团等直接获得客户的材料,通过商品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获取客户的有关数据信息资料。

  通过各种途径搜集到所需的资料后,必须对材料进行鉴别、整理、加工。在通过周密调查、加工处理后所得的情况与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客户的资本、资金情况、信誉、业务能力等作综合评价,以便于比较准确地选择贸易对象。

  1.基本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资金雄厚,经营作风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与本企业有广泛良好的合作,这类客户是开展贸易的重点客户,可考虑扩大与他们的贸易往来,在日常交易中应优先与这类客户成交,并可给予必要的优惠。

  2.一般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信誉好,但资金、能力一般,与本企业成交的量、次有限,多数是与本企业有很好贸易关系的中小客商。对这类客户可根据他们的情况,利用他们信誉好、履约好的长处,逐步扶持发展。

  3.可往来客户。这类客户,本企业只有初步的函电往来等接触,没有成交记录,有待从业务中进一步考察鉴定。可适当与之开展业务,但成交量不宜过大。

  4.停止往来客户。这类客户经营作风差,信誉不佳,不宜与之进行大规模的贸易往来,确有必要进行交往时,也要十分审慎,并需备妥各种防范措施。

资信调查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569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资信调查律师团,我在资信调查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