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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业经营还有存在必要吗?

2019-03-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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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起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海啸,导致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林公司、贝尔斯登公司被收购,高盛、摩根斯坦利转为
《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起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海啸,导致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美林公司、贝尔斯登公司被收购,高盛、摩根斯坦利转为银行控股公司。在华尔街叱咤风云几十年的独立投资银行改弦易辙,华尔街模式走向尽头,这是否意味着分业经营时代的终结?
  其实,华尔街独立投资银行模式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在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中,美国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对联邦储备体系造成了巨大伤害。在国会举办的听证会也显示,银行家和经纪人利用公众的信任,从事欺骗性及违规操作。在公众对经济危机的绝望中,通过了1933年的银行法,确定了分业经营原则。但在后面的调查研究中发现,大萧条期间破产的银行占当时银行总数的26.3%,但其中从事证券业务破产的银行仅为7.2%,远远低于其他银行的破产比例。德国的调查也认为,指责全能银行导致银行危机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德国仍坚持全能银行。上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资本市场在美国金融业中的地位日益上升,商业银行因分业经营而无法深度介入资本市场的竞争,为了适应现代金融竞争,1999年,美国取消了分业经营原则,但美国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格局仍没改变。
  我国《证券法》是1998年制订,适逢东南亚金融危机。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减少信用扩张风险,防止资金过多流向证券和房地产等部门而助长投机,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世界混业经营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理论界与金融部门对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1999年,人民银行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2001年,允许商业银行开办金融衍生工具;2006年,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这些文件的出台,说明我国正在积极酝酿混业经营。实践中,我国也已出现了中国光大集团、中信集团、招行集团等一批金融控股集团。
  笔者看来,华尔街投资银行时代的终结,把原因归责于分业经营是不客观的。这次华尔街风暴由于次贷危机引起,根本原因是房价飙升远超经济增长速度,从而制造出房产泡沫。在“房地产长期看涨”的理念指导下,投资银行制造出来的次级债,终把自己送上了不归路。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但也确实保障了储户利益。假设雷曼是银行控股公司,其也有存款业务,那么雷曼破产,巨额存款无法支付,这对美国社会的冲击将会更大。因此,不能把此次金融海啸责任归结于分业经营。
  那么,我们是否更应该反思华尔街模式?在繁杂的模型及严密的推理中,其建立的基础及依靠历史经验的方法是否可行?单从逻辑分析,传销金字塔模式也能在短时间来收敛巨额财富,难道华尔街模式也是这样的财富逻辑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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