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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59号)

2019-04-0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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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9号《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〇〇八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59 号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和立法工作效率,根据《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履行其证券期货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后,会同法律部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规章草案及其说明、审查报告由法律部提请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第四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章由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规章草案时,可以由起草部门或者法律部作起草说明;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的,法律部作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法律部应当根据主席办公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修改稿。规章草案修改稿会签起草部门后,报请主席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第二十七条 需要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规章草案经中国证监会主席签署后,由法律部负责送国务院相关部门签署,以中国证监会令的形式公布。
  国务院其他部门需要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规章的,法律部或者归口业务部门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起草、审查、提请审议等事宜。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法律部办理公布事宜。
  第二十八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公报和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报刊等媒体上公开。
  第二十九条 规章应当明确规定实施日期。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可能严重影响证券、期货市场稳定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经主席办公会议通过,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部根据上述规定以及主席签署命令的时间,会商起草部门,确定规章实施日期。
  第三十条 规章备案事宜,由法律部负责,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解释、修改与废止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可以向法律部提出解释的建议。法律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起草规章解释草案,报会领导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在实践中遇到的规章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以文件会签审查的方式征求法律部意见,但应当明确需要会签审查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法律部主要对法律问题与倾向性意见作会签审查,但是对于已经提出过会签意见的类似法律问题原则上不再会签。
  法律部对于会签审查时发现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解释草案,会签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报会领导批准后,以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形式公布。
  第三十二条 现行规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一)因上位法的修改需要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三)因证券、期货市场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已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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