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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019-04-23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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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本扶持政策的对象指引进或新办的非区属科技企业。二、凡属于经过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全部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所公布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要点如下:1、市和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或

  招商引资源于中国因开放政策所成立的开发区,早期主要集中在吸收制造业的外国直接投资(FDI,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中国早期沿海开发区的招商引资所引起的示范效应(地方经济总量增长,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地方就业增加,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地方官员升迁比例增加)被各地政府官员发现,随后中国各级政府成立了大量的开发区并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本扶持政策的对象指引进或新办的非区属科技企业。

  二、凡属于经过市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全部享受《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所公布的有关优惠政策,其优惠政策要点如下:

  1、市和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或融资担保。

  2、境内外各类资本(包括民间资本)可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且可用其全部资本金进行投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或政策支持的科技计划及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累计超过其对外投资总额的70%,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

  3、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占注册资本金比例可达35%。合作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4、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部分房产契税可作为政府的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煤气增容和供

  配电贴费。

  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两年减半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内全额扶持,之后三年减半扶持。上述财政专项资金,90%用于招关企业技术创新,10%纳入创新资金。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四技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按以下方案征得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

  以技术转让方式转让给他人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成果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

  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对上述贡献突出的成果完成人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6、科技企业可试行“股权期权”办法激励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

  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可参与收益分配。在改制时可将前三年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

  7、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可全额列支成本。从事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沪的工薪收入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8、在沪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己征企业所得税的

  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用其转化获得的收益投资于成果转化项目或企业,其与该投资额相应的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在第二年度内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的试制用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9、在沪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产契税的一部分作为政府的补贴给予支持。

  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研制、销售产品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三年减半扶持。上述财政专项资金90%用于相关企业技术创新10%纳入创新资金

  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的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企业经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士向本市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

  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水可列支成本。

  10、经市批准的孵化基地属孵化项日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

  11、外省市来沪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迁入本市,并免交城市建设费。

  12、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工作关系。

  13、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部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

  14、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优先推荐申报“上海市科技功臣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闵行区设立科技“三项基金”,街道和工业园区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三项基金”的扶持。

  闵行区科技“三项基金”简介如下:

  (一)闵行区高新产业化发展基金

  l、支持方式

  科技三项经费拨款或与贷款相结合的方式。贷款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全额贷款或融资担保方式。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方式。贴息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50%。

  2、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一、二、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技术目录》导向的产业化项目。

  (二)闵行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基金

  l、技术方式

  融资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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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贴息:贴息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50%,

  股权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为5年期满后退出。

  2、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计算机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区内支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闵行区民营科技发展基金

  1、支持方式

  贷款或融资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2、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区内民营科技企业,帮助解决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的短期流动资金。

  (四)三项基金的申报受理

  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要求组织好材料 报送区科委,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专家论证审定。

  街道财政给企业的扶持政策

  1、凡是科技企业应享受国家、市、区各级的优惠政策.全部给企业之外,企业实缴的“三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中属街道级财政收入的部分,园区以企业开出的第一张销售发票的月份开始计算,在三年期限内每年按街道财政实得部分的30%比例对企业结子奖励园区承诺按区财政每年上半年七月底至八月初返回到园区为期限,上半年度财政收入中企业应提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其余额在下半年财政收入全部到位后,一并结算奖励给企业。 2、从2001年起.企业连续三年(财政年度)实缴“三税”总额、扣除规定的奖励后,街道财政实际得益累计达到1200万元(含1200万元)至1500万元以下的街道财政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价值30万元的住房一套或相当金额的资金;街道财政实际得益累计达到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的街道财政对企业主要经营者奖励价值45万元的住房一套或相当金额的资金。

  3、对引进的特大型非区属企业,区财政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规定奖励的办法,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4、上述奖励政策执行期间如与中央或本市、区的重大财税政策相抵触的,按中央或本市、区的新政策作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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