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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的法律责任

2016-04-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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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都知道企业要想让自己的产品走向市场,必须要通过网络渠道来传递出去。然而就有许多招商家门网站的出现,但是有些网站为了提高知名度,发布虚假加盟信息,那么哪些法律能对他们进行制裁呢?

  一、确定招商加盟网站在招商加盟欺诈中有无责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界定:

  1、招商加盟网站在网络广告发布中的主体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通过某种信息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网络平台提供商,通过网络平台这一信息传播媒介,在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支付对价之后,将相关广告内容发布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行为特征符合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网络广告发布者属于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界定的广告发布者,当然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2、作为这一主体其义务内容与范围

  (1)对于发布广告的审查义务

  招商加盟网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招商加盟网站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以及审查义务的内容与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应进行核实,对有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依照该规定,广告发布者对经其发布的广告内容不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即对广告主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还须履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即对应发布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审查义务的范围

  审查义务的范围可从两个方面来界定,即形式审查义务与实质审查义务。

  形式审查:即对广告主的经营资格、资质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企业年检、准入行业须经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①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别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营业执照》;

  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提交本单位的证明;

  ③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④全国性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交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实质审查:即对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等。

  一般认为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发布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符合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②申请发布获奖商品广告,应当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奖的证明;

  ③食品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地(市)级以上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食品广告审批表》;

  ④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⑤有奖储蓄广告,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银行的证明;

  ⑥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依照《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定招商加盟广告中的审查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条例》,广告发布者应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主要集中在形式审查方面:

  一是,特许人是否属于企业,即广告主须是经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

  二是,特许人是否具备“两店一年”的成熟经营模式,即作为广告主的特许人须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直营店,且该直营店的经营期限至少为一年;

  三是,特许人是否进行备案,特许人如果是跨省特许则需到商务部进行备案,如果是省内特许则可直接到省商务局进行备案。

  在实质审查义务方面,《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发布广告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因此,招商网站在发布该类广告时,亦应受到该条款的约束。

  3、关于招商加盟网站中免责声明的分析

  某些招商加盟网站在其发布网站的页面上会做出“请投资者对项目做详细的实地考查,本网站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概不负法律责任”的免责声明,但该声明免除的是投资者选择项目在市场经营过程的市场风险的承担,并不能免除其对广告发布过程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而且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如果确定其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当加盟商基于对招商加盟网站的信任,选择网站广告中出现的加盟项目进行投资,因虚假宣传导致投资判断错误,遭受经济损失时,招商加盟网站并不能基于网站做出的免责声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

  4、以央视节目中曝光的招商欺诈事实为例进行的责任分析

  央视节目中曝光的网站不但没有审查拟发布广告的品牌的相关资质,甚至主动提出要协助制作一些虚假的宣传广告,其主观上已达到广告法中规定的“明知”的要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不仅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审查义务,还积极主动协助制作虚假广告,给特许加盟商造成了损失,理应与广告主即特许人承担连带责任。

  5、招商加盟网站发布虚假加盟信息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发布者不履行审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行政管理责任

  行政管理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管理类规定而由行政管理机关给予一定处罚的一种不利法律后果;招商加盟网站发布广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行政管理责任有:

  ①改正或停止发布广告

  ②没收广告费用

  ③处以罚款

  ④责令停业整顿

  (2)与发布广告的企业共同连带赔偿受欺诈者损失的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即对广告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据《民法通则》、《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有:

  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②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③修理、重作、更换和支付违约金

  ④赔偿损失

  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广告违法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加盟商因网络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受到损失的,可以要求网络广告发布者或者发布广告的企业即特许人单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央视曝光的招商加盟网站在发布特许经营加盟信息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发布特许经营加盟广告,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在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之下仍予以发布,给加盟商造成损失的,还应与特许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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